2011年12月26日星期一

《刑诉法》草案二审基本保留“秘密拘捕”条款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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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 11-12-26 通过 Solidot 作者:blackhat

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八月份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(草案)》,其中的"秘密拘捕"条款引发了争议。草案称,"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,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,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,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,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,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。"显然,由于危害国家安全可弹性的诠释,条款为秘密的拘捕留下了后门。现在,在人大常委会审议的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》第二稿中,略微调整了措辞,但"秘密拘捕"条款基本保留:"(草案)增加规定,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,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、被拘留人的家属;规定在逮捕后,除无法通知的以外,应当一律通知被逮捕人家属。"由于"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"解释权完全属于办案机关,因此,虽然做了技术性的调整,但意思并没有多大变化。

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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